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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风云丨私自录音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台州检察 2023-05-02

陈雄是某物流综合市场公司股东,张武与其合作经营公司项目,双方约定由张武负责对外关系协调工作,陈雄给予项目分红。后双方因分红问题争执不下,张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雄依法履行项目分红义务,而陈雄则辩称合伙协议已经废除,不承担项目分红义务。



案件审理期间,为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张武提交了一份录音。该录音系张武女儿录制,录音记录了张武与陈雄在某宾馆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在谈话中,陈雄认可了张武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成果予以肯定,表示愿向张武支付项目分红。



原审法院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不具有证明力。再审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陈雄支付项目分红。


检察官说法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



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1.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则不具有合法性。


2.内容。录音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关,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


3.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此外,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也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检察官提醒:收集证据要合法,私自录音有风险,尤其要注意做到合法有据,否则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供稿: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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